2024-08-12
文 | 章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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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章祥兵律师代理的徐某等11名投资者诉赫美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做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赫美集团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赫美集团按照中证中心测算损失金额的70%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章祥兵律师代理的全国首批赫美集团股票索赔案终审胜诉,律师提示投资者维权须知事项。
2024年8月9日,赫美集团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3,039.72万元,涉及288名投资者,其中,有21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11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额合计911.91万元,剩余156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涉案金额合计160.69万元”。
上述公告中提及的投资者维权人数较少,章祥兵律师在此提示投资者维权须知事项:
首先,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若干规定》,已经明确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披露信息,也可以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不仅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违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这改变了以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只能违法披露信息且受到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才可以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规定。赫美集团股票索赔案就是因为其违规披露信息,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投资者认为其信息披露违规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其次,投资者须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若干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可见,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已经提前,改变了以前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从有关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的规定。投资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撰稿 - 章祥兵
编辑 - 梅映雪
审定 - 言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