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我所章祥兵律师代理新疆高院审理的
首个证券索赔案件开庭
文 | 星火维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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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回顾
2021年8月6日,谢某某诉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嘉时代)证券索赔二审案件在新疆高院开庭,我所星火维权团队负责人章祥兵律师作为谢某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据悉,这是新疆高院审理的首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7月25日,汇嘉时代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均达到了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汇嘉时代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汇嘉时代因此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4日至26日,章祥兵律师代理的10位投资者诉汇嘉时代证券索赔案件在乌鲁木齐中院开庭审理。乌鲁木齐中院将谢某某案件作为示范判决,审理后认定:汇嘉时代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7月3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3月15日,基准日为2019年4月8日,基准价为13.91元。在涉案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2019年3月15日后,汇嘉时代公司股价并未下跌,亦未出现跌幅震荡。可见,虚假陈述揭露日后,股价并未因虚假陈述行为发生严重下跌。反映出汇嘉时代公司发布公告载明关联交易并予以返还后,投资者因为汇嘉时代公司关联交易而导致汇嘉时代公司收益受损,并引起股价下跌的顾虑并不存在,故汇嘉时代公司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与谢家菊主张损失并无直接关联性,判决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谢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新疆高院。新疆高院法官开庭时归纳的争议焦点如下:
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如何认定?
谢某某的损失如何认定?
因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证券维权案件中具有决定意义,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损失能否获赔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因此它是证券索赔案件重要的争议焦点。
02律师观点
二审时,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4月30日。理由是:2019年4月30日,汇嘉时代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立案调查公告除满足首次性、全国性的要求外,还具备揭露内容相对具体明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及揭露力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警示条件(市场反应明显且特别强调敬请投资者关注)
对于谢某某的损失怎样认定?章祥兵律师认为:
谢某某是在汇嘉时代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汇嘉时代股票;并且在揭露日以后,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了亏损,应当认定汇嘉时代虚假陈述行为与谢某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汇嘉时代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某某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汇嘉时代不同意调解,新疆高院近期将会作出判决。本案是新疆高院审理的首个证券索赔案件,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会作为新疆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依据。
星火维权团队
团队服务宗旨
诚信 专业 高效
“星火维权团队”是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专业化金融证券维权团队,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知名证券维权律师章祥兵律师领衔创立。专业代理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引发的证券纠纷;以及各类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维权等,每年承办案件数百件,维权总金额数千万元。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章祥兵
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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