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9
本所费梦诚律师为江南环球港开展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及裁判规则》
专题培训
★全文字数共有621字 | 预计阅读时间为2分钟★
前言
在小区遛弯,遭受意外伤害,谁担责?逛街乘坐电梯时受伤,能否向商场索赔?在健身房锻炼突发疾病,健身房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随着公共生活丰富多元,公共场所内的侵权类案件增多,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的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问题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也成为安全保障义务人重点关注的风险点之一。
2021年11月18日下午,本所费梦诚律师切合企业实际需求,以《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及裁判规则》为主题,为江苏江南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开展法律培训,公司市场部、法务部工作人员参加本次培训。
费梦诚律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立法的演变、责任主体、责任类型、举证责任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制度进行了整体概述,将民法典的规定与过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提示民法典扩充细化了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范围、责任主体范围,恢复了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其次,结合真实案例,重点阐释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给出不同主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参考标准,让听众对“合理限度”有了较为直观的理解,指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要坚持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避免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维权“万金油”;最后,根据公司性质及实际情况,就安全保障工作的完善、事故应急处置、诉讼风险应对等方面从法律角度提供专业意见。
培训结束,在场听众表示本次培训内容与各自实际工作内容高度匹配,对今后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期待下一次的精彩培训。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