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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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不同诉讼阶段称谓不同,为便于表述,后文统称被追诉人)而言,更多关注于《指导意见》对自己定罪量刑的影响,“三叶草”团队就此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
01
什么是认罪、认罚?
“认罪”的含义不是承认罪名,而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追诉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罚”,是指被追诉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02
什么时间、什么案件可以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03
认罪认罚对被追诉人有什么好处?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实体上的从宽处理,包括作为不起诉以及是否进行逮捕的考量因素,最终判决时从轻量刑等。在程序上,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速裁、简易还是普通程序,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均对程序进行了简化,提升了效率,减少了被追诉人的诉累。
04
被害人反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被追诉人有何影响?
《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理。
05
能否前面不认罪认罚,到后面阶段再认?
理论上,各诉讼阶段均可认罪认罚,但根据规定,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06
认罪认罚后能否反悔?判决后能否上诉?
是否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具有选择权,随时可以反悔。但是,《指导意见》专门规定了被追诉人在被不起诉后、起诉前、以及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前阶段获得的从宽利益可能均会被剥夺。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罚后,若被追诉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07
认罪认罚过程中,被追诉人有哪些权利保障?
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各诉讼阶段的办案机关均应当告知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08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会降低定罪标准?
《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被追诉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由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做的是有罪供述,而被告人供述是证据之一,可以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所以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难度实际是降低的,举证程序也相应简化,但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并未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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