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3
文 | 邵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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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2日,我所周坚律师、蒋小俭律师代理的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下称“三维公司”)与常州某公司(下称“某公司”)技术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依法驳回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被上诉人三维公司8.8亿余元。 案涉药品系三维公司自主研发、某公司受托生产的药品,三维公司对其享有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三维公司与某公司的合作期间届满后,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间违反约定,擅自生产、销售案涉药品并获得了相应利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维公司委托我所周坚律师、蒋小俭律师及其专业团队开展一系列维护权益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赔偿金等违约责任。
201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021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三维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对三维公司与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案涉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涉案期间生产并销售的药品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被上诉人三维公司8.8亿余元。
本次合同纠纷历时6年,前后相关诉讼错综复杂,诉讼标的额巨大,案情繁复,专业性极强。我所周坚、蒋小俭律师作为本案三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专业团队一起刻画入微、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事务,展现了极强的专业能力。本案终审判决有力地维护了三维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所有致力于药品技术研发、创新的企业带来更多信心。我所在未来将继续同广大企业风雨同舟,为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供稿 - 邵雨佳 编辑 - 姚龙 审定 - 周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