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0
博爱星章祥兵律师代理的索菱股份股票索赔案
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十大典型案例
文 | “星火”维权团队 ★全文字数共有1456字 | 预计阅读时间为5分钟★ 2022年5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董监高责任比例的精细量化——张某诉F公司及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追首恶,全国首例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何某诉赵某、G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等。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张某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11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索菱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索菱股份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索菱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及处罚前后,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引发了众多投资者集体诉讼。章祥兵律师接受投资者张某委托后,为保障案件胜诉后的顺利执行,将中国证监会(【202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和人员均作为被告,除了实制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还包括职工监事。章祥兵律师想方设法查找到自然人被告的户籍信息,起诉要求索菱股份赔偿投资者张某的实际损失,各自然人被告对索菱股份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起诉到深圳中院后,深圳中院选定章祥兵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索菱股份及17名被处罚董监高自然人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1)粤03民初3259号】为示范案件。
庭审时,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1条、第28条之规定,17名被处罚的董监高自然人被告,均为参与索菱股份虚假陈述;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菱股份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要与索菱股份对投资者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底,深圳中院经优先审理和充分审理,作出示范判决。示范判决认为:索菱股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严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对本院认定的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索菱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索菱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一般以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职情况、专业背景等方面综合认定,还需要考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
深圳中院作出示范判决,除判令索菱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索菱股份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判令索菱股份其他董监高承担1%至60%不等的比例连带赔偿责任。
该示范案件是迄今为止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最齐全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该案的胜诉,很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星火维权团队 团队服务宗旨 诚信 专业 高效 “星火维权团队”是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专业化金融证券维权团队,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知名证券维权律师章祥兵律师领衔创立。专业代理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引发的证券纠纷;以及各类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维权等,每年承办案件数百件,维权总金额数千万元。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索菱股份股票索赔案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联系人: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